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
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,建設項目的性質、規模、地點、采用 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,建設單位應當重
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:
在項目建設、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,建 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,采取改進措施,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;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 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,采取改進措施。
“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”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:
(1)在建設、運行過程中產品方案、主要工藝、主要原材料或污染處理設施和 生態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污染物種類、污染物的排放強度或生態影響與環
境影響評價預測情況相比有較大變化。
(2) 在建設、運行過程中,建設項目的選址、選線發生較大變化,或運行方式
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對新的環境敏感目標產生影響,或可能產生新的重要生態影響的。
(3) 建設、運行過程中,當地人民政府對項目所涉及區域的環境功能做出重大
調整,要求建設單位進行后評價的。
(4) 跨行政區域、存在爭議或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。
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有兩方面的目的:一是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、環境保護對
策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;另一個是對項目建設中或運行后發現或產生的新問題進行 分析,提出補救或改進方案。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是建設單位,可以是在原環境影 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要求下組織,也可以是自主組織的。環境影響后評價要對存在的
有關問題釆取改進措施,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備案。